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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先开展岗位分红 稳妥实施股权激励

作者:股权激励咨询 来源:股权激励律师 时间:2018-11-06 22:55:56 浏览次数:

科技型央企的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,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。 11月22日,国务院国资委发布《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》称,要根据《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》(财资〔2016〕4号,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,做好中央企业及所属国有科技型企业(以下简称中央科技型企业)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。 《通知》要求,要优先支持符合《“十三五”国家科技创新规划》战略布局和中央企业“十三五”科技创新重点研发方向,创新能力较强、成果技术水平较高、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。

科技型央企的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,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。

11月22日,国务院国资委发布《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》称,要根据《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》(财资〔2016〕4号,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,做好中央企业及所属国有科技型企业(以下简称中央科技型企业)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。

《通知》要求,要优先支持符合《“十三五”国家科技创新规划》战略布局和中央企业“十三五”科技创新重点研发方向,创新能力较强、成果技术水平较高、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。

同时,《通知》还提出,要科学选择激励方式。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。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收支明确的企业可选择项目分红激励。稳妥实施股权激励,股权激励律师,期权激励方案,股权激励方案企业应当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。在股权和分红激励起步阶段,同一企业原则上应当以一种方式为主。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,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、给予一次激励。

《通知》还要求,合理确定激励水平,要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,从企业人才激励现状和用工市场化程度出发,建立健全以成果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制度,经销商股权激励,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科学评价科研团队、个人业绩的基础上,适度拉开激励对象收入分配差距。

此外,《通知》还重申,中央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严格执行《暂行办法》有关规定,不得随意降低资格条件。

此前2月份,财政部、科技部、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了《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》,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,将试点政策推向全国。

《暂行办法》明确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、激励对象、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等内容。

国务院国资委一位人士指出,上述通知正是对尽快实施《暂行办法》的督促,并明确工作细节和注意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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